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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者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者某某(曾用名者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6********,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路**梁**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者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K0****号白色“小刀”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从武都区姚寨镇出发往桥南方向行驶,行驶至桥南妇产医院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当日22时44分,公安民警在交警大队办案区依法提取了者某某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者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者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丽宁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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