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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者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者某某,曾用名者某富,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6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思茅区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5日被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茅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者某某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者某某为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大理、昆明、普洱市思茅区等地,多次购买穿山甲片,象皮,猕猴手掌,水鹿脚,斑羚角,藏原羚角,鬣羚头盖骨、角,林麝脚,凹甲陆龟壳,大壁虎皮张,马鹿角,梅花鹿筋、鞭、角,林麝皮张,水獭皮张,黄喉貂皮张,蜂猴皮张制品,为给他人看病配药时,配上野生动物制品出售获利。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物种一穿山甲属动物外壳(甲片,637.2克),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12320元;物种二亚洲象皮(1112.9克),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2000元;物种三猕猴属类动物手掌(1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2000元;物种六水鹿脚(含腿筋,5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6000元;物种七为斑羚角(1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10000元;物种八为藏原羚角(3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10000元;物种九为鬣羚头部(角)(头部盖骨4个(8只角)),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160000元,鬣羚角(不含头盖骨7只角),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40000元;物种十二为林麝脚(1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3000元;物种十四为凹甲陆龟甲(3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12000元;物种十六为大壁虎皮张(4张),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16000元;物种十七为马鹿角(1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3000元;物种十八为梅花鹿筋(含腿筋、6根),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12000元,物种十九为梅花鹿鞕(1根),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24000元,物种二十为梅花鹿角(2根),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6000元;物种二十二为林麝皮张(1张),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12000元;物种二十三为水獭皮张(1张),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3200元;物种二十五为黄喉貂皮张(2张),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6400元;物种二十六蜂猴皮张(2张),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32000元。以上共计价值人民币371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照片二十一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者某某正、侧面照,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证明,处方签,思茅区**同舟堂处方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制品保护法》相关法规,林护发[2007]242号文件《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者某甲、王某某、者某乙、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各二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者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佳意

2020319

附:

    1.被告人者某某现在普洱市思茅区****小区**幢**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的穿山属动物外壳(甲片)637.2克,亚洲象皮1112.9克,猕猴属类动物手掌1只,水鹿脚(含腿筋)5只,斑羚角1只,藏原羚角3只,鬣羚头部(角)(头部盖骨4个(8只角)),鬣羚角(不含头盖骨)7只角,赤麂的头骨(角)(头盖骨4个(8只角)),赤麂角(不含头盖骨7只角),赤麂足(蹄、4只)、林麝脚1只,凹甲陆龟甲3只,乌龟龟甲3只,大壁虎皮张4只,马鹿角1只,梅花鹿筋(含腿筋)6根,梅花鹿鞭1根,梅花鹿角2根,林麝皮张1张,水獭皮张1张,豹猫皮张2张,黄喉貂皮2张,蜂猴皮张2张,豪猪属动物足部,犬属动物足部,豪猪刺1800克,海狗鞭5件,牛胆和野牛胆各一件(共计19克),云豹脚1只,现暂扣于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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