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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者某某贪污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二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者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5********,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政协弥勒市**会民族宗教和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工作人员,住弥勒市**镇**小区**巷**号。2019年12月26日,因犯高利转贷罪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者某甲涉嫌贪污罪一案,经弥勒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者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者某甲与杨某甲(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王某甲、者某乙、王某乙合伙在弥勒市**镇**村委会**村租地种植芦笋期间,被告人者某甲利用担任弥勒县农业局局长兼弥勒县特色蔬菜、花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用欺骗手段,先后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共计86.252万元,用于者某甲等人在山兴村芦笋种植支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10月,被告人者某甲等人明知其经营在弥勒县新哨镇山兴村芦笋种植基地未达到200亩连片设施农业规模,不符合获取补助条件的情况下,为获取弥勒县特色蔬菜、花卉产业发展政策中土地流转扶持资金,被告人者某甲与杨某甲(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共谋后以弥勒县方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的名义与新哨镇夸竹村委会山兴村小组签订了《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并由刘某甲(另案处理)捏造向山兴村小组承租208亩(实际仅有146亩)土地种植芦笋的事实,以方圆公司名义向弥勒县农业局提交相关材料申报规模土地流转地租补助款。2011年8月,申报材料经被告人者某甲与杨某甲(另案处理)审批上报后,被告人者某甲等人骗取了2010年度弥勒县政府给予的规模土地流转地租补助款7.3万元。

2、2011年初,被告人者某甲等人明知其经营在弥勒县新哨镇山兴村芦笋种植基地钢架大棚设施未竣工且未经验收,不符合获取钢架大棚补助条件的情况下,被告人者某甲与杨某甲(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共谋后以方圆公司的名义向弥勒县农业局提交相关材料申报2010年度钢架大棚设施补助款,后被告人者某甲与杨某甲(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其经营的山兴村芦笋基地未竣工,也未到基地进行实地验收的情况下,申报材料经被告人者某甲与杨某甲(另案处理)审批上报后,2011年8月,被告人者某甲等人骗取了2010年度弥勒县政府给予的度钢架大棚设施建设补助款36.5万元。

3、2011年8月,被告人者某甲等人明知其经营在弥勒县新哨镇山兴村芦笋种植基地不属于科技部门,不符合获取资金奖励条件的情况下,被告人者某甲与杨某甲(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共谋后以方圆公司的名义向弥勒县农业局提交材料申报新品种引进推广奖励资金,后申报材料经被告人者某甲与杨某甲(另案处理)审批上报后,被告人者某甲等人骗取了2010年度弥勒县政府给予“科技部门”的奖励资金3万元。

4、2011年,被告人者某甲、李某甲(另案处理)分别利用主管和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的职务便利,经共谋后,由李某甲安排他人伪造弥勒市虹溪镇月亭寨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李某乙、刘某乙、普某某、高某某、孔某某8户农民向昆明隆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隆多公司”)购买、安装设施农业(大棚)的相关材料并通过昆明隆多公司向云南省农业厅申报设施农业(大棚)补贴款,后申报材料经弥勒县农业局被告人者某甲审核上报后,被告人者某甲等人骗取了2011年国家设施农业(大棚)专项补贴资金37.352万元。

5、2011年,被告人者某甲、李某甲(另案处理)分别利用主管和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的职务便利,经共谋后,由李某甲安排他人伪造弥勒市虹溪镇月亭寨农民王某己向昆明隆多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安装滴灌设备的相关材料并通过昆明隆多公司向云南省农业厅申报排灌机械(滴灌)补贴款,后申报材料经弥勒县农业局被告人者某甲审核上报后,被告人者某甲等人骗取了2011年国家排灌机械(滴灌)专项补贴资金2.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者某甲家属向弥勒市纪委退缴了123217元。

被告人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任免文件、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者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者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者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起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有双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者某甲现羁押在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八册。

3.弥勒市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情况说明一份。

4.张某某询问笔录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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