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891号
被告人耍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4********,彝族,文盲,**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乡**村**组**号,捕前住户籍地。2012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4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灵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5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灵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2018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过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3日3时许,被告人耍某某攀爬阳台进入石家庄市桥西区广平街18号9栋6单元**室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现金5000元和oppo牌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9元)。
2、2019年2月14日3时许,被告人耍某某攀爬阳台进入石家庄市桥西区广平街18号27栋5单元**室盗窃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和金立牌手机1部。
3、2019年2月17日3时许,被告人耍某某攀爬阳台进入石家庄市桥西区铁60宿舍12栋2单元**室,盗窃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835元和苹果7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5元)、天王牌机械男表1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6元)。
4、2019年2月26日3时许,被告人耍某某攀爬阳台进入石家庄市桥西区广平街18号23栋4单元**室,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35元和卡地亚牌手表1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280元)、华为牌P20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27元)、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玉手镯1个。
综上,被告人盗窃人民币共计7070元,盗窃物品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48937元,被告人耍某某盗窃数额为560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耍某某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李某某、牛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陈述,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耍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耍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新乐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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