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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耗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耗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11983********,傈僳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住剑川县马登镇新民村委**村**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剑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剑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耗某某去田里挖水,走到剑川县马登镇新民村委**村**段时,遇到杨某某,二人谈论耗某某和秦某某两天前发生纠纷的事时,被在旁边挖水的秦某某听见,随后,耗某某和秦某某二人便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在一起,二人在打架的过程中摔倒在地,致使秦某某的头部受伤。经鉴定,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II)级;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顶部头皮下血肿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害人秦某某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

此致

剑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希美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耗某某现住剑川县马登镇新民村委**村**号(电话1831316****)。

2.随案移送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八份、证据目录一份。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伍份。

4.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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