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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耗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耗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70********,傈僳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住**乡**村委**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维西县公安局逮捕。耗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2日被兰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剑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的一天,被告人耗某某从兰坪搭乘客车到维西县城找药,后搭乘面包车来到**乡,第二天凌晨5点左右,耗某某来到**乡公路旁边一间楼房的楼梯下一个简易窝棚里,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衣物里的现金5000元。

2、2020年4月间的一天凌晨,耗某某来到维西县**乡隧道江对面的项目部宿舍内,盗窃了放在桌子上的8包紫云香烟。后第二天凌晨5点左右,耗某某又来到**乡**局后面的**营地宿舍内,盗窃了被害人毕某某放在床尾黑色挎包里的一部银白色苹果手机。在盗窃手机后的第二天凌晨4点左右,耗某某又来到**乡**村**组**托运部内,盗窃了被害人邓某某衣物里的现金400元;之后耗某某来到**乡**村**组**局职工宿舍内,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vivo牌手机;凌晨5点半左右,耗某某又来到**乡**村被害人候某某家里,盗窃了侯某某衣物里的现金10元。经维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被盗苹果6s手机1部价值为550元;2、被盗vivoY5s手机1部价值为为633元;3、被盗云烟(紫云)84mm软盒香烟8包价值为84元;共计12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帽子1顶、口罩1个、手电筒2把;2、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维发改价认[2020]29号关于被盗手机和卷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66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耗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耗某某因形迹可疑,在被公安机关盘查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树根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财物帽子1顶、口罩1个、手电筒2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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