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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耶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574号 

被告人耶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区**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3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30时许,被告人耶某某去到东莞市**镇**路**区**号门口,见被害人卢某某将一辆红色汉兰达牌小汽车(车牌号为粤SG****)停放在此,但是车门没有锁就离开了。耶某某见状拉开车门入内实施盗窃,共盗走车内两支轩尼诗XO牌的洋酒(价值约2960元)、一支轩尼诗VSOP洋酒(价值约700元)、一盏应急灯和一支电筒(共价值约100元)、一个保温瓶(价值约200元)、一个黑色BOSE牌蓝牙音响(价值1274元)、现金200元、一张本人行驶证、一张本人在东莞市**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工作证、一张本人在东莞市**镇综合执法工作的执法证等财物后逃离现场。

2020年1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耶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涉案的黑色BOSE牌蓝牙音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指控被告人耶某某的证据有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价格认定明细表(通用物品)等书证,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上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采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耶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耶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20年57

附:

1、被告人耶某某现关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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