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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会林盗窃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030号

被告人耿会林,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930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乡**村**号。被告人耿会林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5月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2月1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耿会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会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耿会林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耿会林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多次采用拉开电动车坐垫直接将电瓶拔出或使用螺丝刀、扳手拆卸方式盗窃被害人电动车电瓶。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4日晚,被告人耿会林在本市鼓楼区金茂广场电动车停放处,将被害人高某甲的电动车电瓶盗走;

2.2019年1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耿会林在本市鼓楼区紫峰购物广场中山北路一侧门口,将被害人朱某某的电动车电瓶盗走; 

3.2019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耿会林在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苏果便利店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的电动车电瓶盗走;

4.2019年12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耿会林在本市鼓楼区凤凰书城罗森便利店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的电动车电瓶盗走; 

5.2020年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耿会林在本市玄武区玄武门地铁站3号出口处,将被害人杨某某的电动车电瓶盗走;

6.2020年2月9日2时许,被告人耿会林在本市鼓楼区鼓楼地铁站3号出口处,将被害人高某乙的电动车电瓶盗走; 

7.2020年4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耿会林在本市鼓楼区鼓楼地铁站3号出口处,将被害人韩某某的电动车电瓶盗走; 

8.2020年5月14日0时许,被告人耿会林在本市鼓楼区鼓楼地铁站3号出口处,将被害人龚某某的电动车电瓶盗走; 

9.2020年5月19日0时许,被告人耿会林在本市鼓楼区鼓楼地铁站3号出口处,将被害人卢某某的电动车电瓶盗走; 

10.2020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耿会林在本市鼓楼区鼓楼地铁站3号出口处,将被害人程某某的电动车电瓶盗走;

11.2020年6月8日0时许,被告人耿会林在本市鼓楼区新模范马路地铁站2号出口处,将被害人王某某的电动车电瓶盗走; 

12.2020年6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耿会林在本市鼓楼区新模范马路地铁站2号出口处,将被害人沈某某的电动车电瓶盗走;

13.2020年6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耿会林在本市鼓楼区鼓楼地铁站3号出口处,将被害人袁某某的电动车电瓶盗走;

14.2020年7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耿会林在本市鼓楼区鼓楼地铁站3号出口处,将被害人曹某某的电动车电瓶盗走;

15.2020年8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耿会林在本市鼓楼区鼓楼地铁站3号出口处,将被害人付某某的电动车电瓶盗走;

16.2020年8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耿会林在本市鼓楼区新模范马路地铁站2号出口处,将被害人邓某某的电动车电瓶盗走;

17.2020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耿会林在本市鼓楼区玄武门地铁站1号出口处,将被害人胡某某的电动车电瓶盗走。

2020年8月24日9时56分许,被告人耿会林在本市鼓楼区大桥南路8号二层桥影网咖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耿会林现金人民币13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耿会林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指认笔录等工作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会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会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赫

检察官助理:朱琳

2020年12月8

附:

1.被告人耿会林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二册(刻录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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