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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协刚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1〕104号

被告人耿协刚,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武汉市黄陵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6年12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协刚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耿协刚至武汉市洪山区****城**商业街*****门店内,盗走被害人肖某某存放在收银台的现金人民币600余元。

同年10月16日2时许,被告人耿协刚至武汉市洪山区****城**-**-***室,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家中存放的杂牌三生三世招财纳福铃铛款铜合金手环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元)及其他金银首饰(价值无法鉴定)。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杨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被告人耿协刚的供述与辩解;5.珠宝鉴定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协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协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协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耿协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景华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耿协刚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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