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751号
被告人耿圣策,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黑龙江省桦南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3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圣策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耿圣策在其居住的本市白云区**街**路**巷**号**房,在没有口罩、体温枪货源的情况下,以出售口罩、支付定金为由,骗得林某甲、杨某某、林某乙、王某某向耿共转账人民币295250元。
2月12日,耿圣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甲、杨某某、林某乙、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耿圣策的供述;
4.搜查、电子数据检查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圣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圣策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耿圣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耿圣策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倩莹
检察官助理:林浩彬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耿圣策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五张。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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