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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壮诈骗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耿壮,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乡**村**组被告人耿壮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耿壮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壮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3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骆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急速借”(网址:js.jindaosujie.com)虚假贷款网站,通过电话引诱被害人注册信息、申请贷款,以收取平台手续费199元为借口,欺骗被害人微信扫码付款。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骆某某发展下线被告人耿壮等人。期间,被告人耿壮通过打电话向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共诈骗85次,诈骗金额16915元,个人获利1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制作的发破案经过、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兰某某、姜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耿壮及同案犯骆某某、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壮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耿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耿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耿壮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仲  超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耿壮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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