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耿怀高,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村**号**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26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1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8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7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怀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3时许,耿怀高、赵某某(取保候审)一同到官渡区日新村**菜馆后,耿怀高趁被害人姚某某不备,将姚某某放在餐桌上充电的苹果7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970元。
2019年10月24日15时许,耿怀高、赵某某一同到官渡区**路**楼下刘某店铺中,耿怀高趁刘某不备将一部三星note8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怀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怀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涉案金额4090元;被告人耿怀高具有三次故意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耿怀高一年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散页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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