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耿新朋,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城西湖乡**村**组,住址同上。因盗窃于2011年5月24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1年8月26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6年1月24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8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3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新朋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9日,被告人耿新朋先后流窜到六安市区和寿县两地,多次在夜间撬锁进入店铺里盗窃财物,共盗得现金等财物共计7318元。其中:
1、2019年6月19日凌晨,耿新朋到寿县寿春镇正阳关路与明珠大道交口附近夜宴龙虾店,撬锁进入店内,盗得现金5120元;
2、2019年6月19日凌晨,耿新朋到寿县寿春镇紫金路锦绣广场星工场艺术培训机构,撬锁进入店内,未盗得财物;
3、2019年6月19日凌晨,耿新朋到寿县寿春镇通淝路锦绣广场盛丰楼饭店,撬锁进入店内,盗得15元现金;
4、2019年6月19日凌晨,耿新朋到寿县寿春镇通淝路锦绣广场全牛宴饭店,撬锁进入店内,盗得一条硬中华香烟,一条普皖香烟及18包金皖香烟。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1048元;
5、2019年6月15日凌晨,耿新朋到六安市裕安区解放南路金龙王珠茶叶店,撬锁进入店内,未盗得财物;
6、2019年6月15日凌晨,耿新朋在对金龙玉珠茶叶店实施盗窃后,从该茶叶店后门进入大鹏广告公司,盗得一部华为 nova2plus极光蓝手机及75元现金。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716元;
7、2019年6月15日凌晨,耿新朋到六安市裕安区解放南路申华大药房,撬锁进入店内,未盗得财物;
8、2019年6月15日凌晨,耿新朋到六安市金安区人民路与解放中路交口附近祥和酒楼,撬锁进入店内,盗得84元现金;
9、2019年6月15日凌晨,耿新朋在祥和酒楼实施盗窃后,随后撬锁进入祥和酒楼对面的“艾斯维娜”冷饮店,盗得210元现金;
10、2019年6月15日凌晨,耿新朋到六安市金安区鼓楼街正味大排档,撬锁进入店内,盗得5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收银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程某某、姚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邱某某证言;4.被告人耿新朋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新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撬锁进入店铺盗窃财物共计73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新朋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民
2019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耿新朋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贰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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