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公诉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耿望舒,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4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宿舍**栋**门**室(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路**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5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望舒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耿望舒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叶某某等10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8年9月7日、2018年11月22日两次退回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10月7日、2018年12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8年8月24、2018年11月7日、2019年1月2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耿望舒于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以充值油卡、投资矿车项目、购买比特币项目为名义,在长春市南关区华联古玩城等地,骗取被害人叶某某、邢某某、曹某某、王某甲、姜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董某某、仲某某、范某某等10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562221元。被告人耿望舒将所得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情况说明;
(二)证人张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三)被害人叶某某、邢某某、曹某某、王某甲、姜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董某某、仲某某、范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耿望舒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望舒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耿望舒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嘉红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耿望舒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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