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耿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县***家属院*-*-***,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玛纳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0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9日23时许,被告人耿某驾驶新B*****号小型汽车沿玛纳斯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号灯杆处时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左转弯调头,与行人安某、牛某某相撞,造成安某和牛某某身体受伤,一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牛某某经玛纳斯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耿某在现场拨打120抢救伤者和保护现场,请求路人马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理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牛某某系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玛纳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耿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承忠
附:1、本案随案移送卷宗2册。
2、被告人耿某已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
3、被害人家属牛某某联系方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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