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163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澄城县**镇**街**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仵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至县**镇**村**路**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陕西省澄城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5日被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仵某某、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耿某某、仵某某、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至15日,位于忠县的被害人刘某某在家中使用手机上网时被他人诈骗71879.17元人民币,其中8300元被人诱骗转至西安**科技有限公司卡号为261271010********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刘某某向忠县公安局报案后,忠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18日对前述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时间从2019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
2019年9月、10月,被告人耿某某与仵某某在发现前述银行账户有钱后,经过商议决定通过变更公司法人后到银行销户将钱转出的方式窃取账户上的钱款,后找到路某某,在路某某的配合下,于2019年10月25日在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西安**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变更为被告人路某某。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仵某某与路某某到西安科技二路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办理变更与销户业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该公司的对公账户已被司法冻结,冻结结束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仵某某与路某某携带变更法人后的营业执照再次来到西安科技二路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办理了销户业务,并以前述公司法人的名义将前述银行账户的33961.75元人民币转至路某某卡号为62284802189********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前述款项最终由耿某某、仵某某占有并花销。被告人路某某在前述过程中从耿某某、仵某某处共获利2700元。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耿某某、仵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铁通商务酒店贵宾楼被忠县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路某某在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大艺机电工具厂内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耿某某、仵某某通过近亲属退赃34000元。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耿某某、仵某某向刘某某赔偿718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金交款单、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西安**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变更信息及银行对公账户变更信息、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仵某某、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路某某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银行监控视频;
7.其它证明材料: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仵某某、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仵某某、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移他人财物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耿某某、仵某某已退赃,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961.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琳
检察官助理 张艺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耿某某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被告人仵某某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被告人路某某现住陕西省澄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二十七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