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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侯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耿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8********,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道办事处**组,现住商州**园**村**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侯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现住商州**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7日晚22时50分许,被告人耿某某、侯某某与同事马某某、何某某及朋友贾某某五人在商州区**路中段(**医院对面)**”火锅店饭后与店老板王某甲发生争执并报警,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城郊派出所民警黄某某、崔某某、张某某接报后出警。黄某某等人对耿某某、侯某某等人进行劝说时,耿某某在何某某对民警拍照录像被制止后仍用手机对民警录像被黄某某制止,耿某某在与黄某某抢夺手机时打黄某某两耳光,在被黄某某制服过程中将黄某某手腕部抓伤,并用脚在黄某某腿上乱踢;侯某某为阻止民警制服耿某某从背后将黄某某警服领撕脱、对阻止其的民警崔某某进行推搡,并对现场民警有挑衅、侮辱言语。后二被告人被增援民警分别带至城郊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移交案件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警察证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受伤照片及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崔某某、张某某、何某某、马某某、贾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两份;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八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侯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俊波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侯某某现均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视频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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