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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党某某2人贪污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2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镇****组。1995年至2014年9月任****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6月15日经蒲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镇**村**组。2003年至2014年9月任**镇**村村委会委员兼会计,2014年9月至今任**镇**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6月15日经蒲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党某某涉嫌贪污罪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份 ,蒲城县开展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户的申报工作,依据省市文件精神,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为农村危房改造户每户补助11900元。被告人耿某某和党某某明知自己家庭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危房改造的条件,由被告人耿某某从镇政府领取补助空表,两人合谋用虚报材料将各自家庭确定为当年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上报镇政府;2013年7月份县财政局分别给耿某某和党某某的惠农“一卡通”拨付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1900元,后党某某将此款取出用于家庭支出。耿某某因群众举报被镇政府将11900元收缴入账。案发后该款被全部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党某某的供述;2.证人赵某某等证言;3.申报材料,银行转款等书证;4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 党某某在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会计期间,利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使用欺骗手段,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属特定款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白福明

         2017年10月18日

附项:

1.被告人党某某、 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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