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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刘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徐州市**小区**室(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号)。被告人耿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0********,汉族,大学本科,住徐州市贾汪区**镇**村(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徐州市贾汪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0********,汉族,专科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小区**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丁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4********,汉族,大学本科,住徐州市贾汪区**小区**室。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万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4********,汉族,大专文化,住徐州市贾汪区**小区**室(户籍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号)。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1********,汉族,大学本科,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室(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31日晚,被告人耿某某、刘某某、殷某某、杜某某、丁某某、万某某、卢某某、杨某某、薛某某等人酒后在徐州市贾汪区**KTV666包间欢唱,期间,丁某某去厕所途中被几名男子(身份不详)误认为陪唱人员而对其拉扯。丁某某回到包间将上述情况告诉耿某某,耿某某等人同丁某某逐个房间寻找,在999包间质问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厮打,继而双方在KTV二楼过道内、楼梯口等地互相拳打脚踢,并持酒瓶、垃圾桶等工具互相攻击对方,致孙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耿某某、刘某某及一名KTV服务员李某某受伤。经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孙某某、王某某、耿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和解协议、辨认笔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耿某某、刘某某、殷某某、杜某某、丁某某、万某某、卢某某、杨某某、薛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等九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刘某某、殷某某、杜某某、丁某某、万某某、卢某某、杨某某、薛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等九人结伙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耿某某等九人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广波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等九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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