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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南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7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赌博于2017年11月16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被告人南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0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门**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南某甲、赵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耿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耿某某、南某甲办理了虚假的结婚证,并通过在北京市大兴区利用户籍管理制度中夫妻投靠的方式,为南某甲骗取了京籍户口,被告人耿某某获利12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南某甲、耿某某按照吴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办理了南某乙的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南某甲明知并同意芦某某(另案处理)办理了以南某甲为业主的虚假房产证,并在办理户口过程中使用了虚假的房产证。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耿某某介绍王某某与庞某某办理了虚假结婚证件、马某某与李某某办理了虚假结婚证,并通过在北京市大兴区利用户籍管理制度中夫妻投靠的方式,为庞某某、李某某骗取了京籍户口。

2019年2、3月间,被告人南某甲、耿某某在无实际婚姻的情况下,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致使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耿某某与南某甲的结婚证复印件、涞水民政局的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南某甲、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南某甲、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南某甲、赵某某擅自伪造结婚证等证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南某甲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昊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被告人南某甲现在处所候审,联系电话:1520312****,保证人:某某乙,联系电话:1380328****;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处所候审,联系电话:1591040****,保证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511005****。

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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