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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宋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成都**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社区**队**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02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成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5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成都**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科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成都**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宋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1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0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耿某某、宋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经营、管理成都**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另案处理)为川A*****号的罐车的实际所有人,其将该车挂靠在成都**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经营。四被告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管理的车辆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货运车辆动态管理平台的监控流于形式。2020年58日早上,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号仙达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金堂县G245国道栖贤中学外闯红灯信号进入路口,与一辆蓝色迪申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当场死亡(经120医生确诊),车辆、交通信号灯杆受损的事故,且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金堂县应急管理局认定,金堂县G245国道“5.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检验报告、被告人耿某某、宋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宋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宋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宋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耿某某、宋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明和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宋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现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四卷,光盘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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