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99号
被告人耿际攀,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303164156,汉族,小学肄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南彰镇宋庄村八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3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5月3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庄峥峰,男性,1987年6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706144251,汉族,初中肄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南彰镇李家滩五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4月2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际攀、庄峥峰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俩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俩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至10月份,被告人耿际攀明知王方院(另案处理)买卖对公账户(其中营业执照属于国家证件)是用来搞违法犯罪活动的,仍多次伙同王方院购买王方密等人的空壳公司并开通对公账户进行转卖。被告人耿际攀先后四次接受王方元转账,共非法获利15200元。
2,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庄峥峰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了三家空壳公司,并将其中的兰考县峥峰建材有限公司开通的对公账户(其中营业执照属于国家证件)卖给王方院,非法获利2500元;后伙同王方院买卖他人对公账户20套,非法获利10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证明、无前科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空壳公司信息证明。2.证人王方院、湛刚、邵苏磊的证言;3。被告人耿际攀、庄峥峰的供述和辩解;4.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际攀、庄峥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际攀、庄峥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栗书堂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耿际攀现羁押开封市看守所;被告人庄峥峰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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