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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李某某等二人诈骗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83********,汉族,小学毕业,打工人员,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街道办事处********号楼**单元**号(户籍在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号)。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安徽省涡阳现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8月28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28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89********,汉族,大专毕业,打工人员,住郑州市金水区**街**号楼**室(户籍在河南省尉氏县河南省**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8月28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28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耿某某与李某某经预谋后,由耿某某虚构李某某教育厅领导身份,由李某某伪造假的学生学籍表和编造虚假的学生入学通知信息,同时谎称能够安排学生到郑州外国语中学或郑州高新区枫杨中学上学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2万元。现赃款部分被追回并发还。

2020年8月13日,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民警分别将耿某某、李某某抓获,其归案后均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报案材料

(3)微信聊天记录

(4)微信、银行卡转账记录、流水及回单

(5)郑州外国语学校出具的证明一份

(6)承诺书

(7)被害人杨某某、证人陈某某户籍信息

(8)被告人李某某伪造的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 

(9)扣押物品清单;

(10)查询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和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1)户籍信息;

2.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耿某某、李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若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琦

            崔志伟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2册19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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