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社区服务小区*组。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系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社区服务小区*组。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梁某某在依兰镇居民李某某家饮酒后,耿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梁某某名下的黑A*****号两轮摩托车。梁某某在明知耿某某无证且饮酒的情况下,默许、纵容耿某某驾驶其已报废摩托车,并乘坐该车回家。耿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依兰镇三江家园附近时被依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检查出饮酒驾车。经鉴定: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3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耿某某、梁某某分别于 2020年5月12、9月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自述材料等;
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耿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梁某某明知耿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予制止,并默许、纵容耿某某驾驶其所有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耿某某系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耿某某、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汝绍华
检察官助理:夏乾
2020年9月29日
附:
1. 被告人耿某某、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依兰县依兰镇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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