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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赵培锋等3人盗窃案)_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培锋,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6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住********2004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06年4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6月29日因犯抢夺罪被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4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灵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6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住**镇**村**街**排**号。2019年9月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石家庄长安区谈固派出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4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灵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

被告人程捉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住**镇**村**路**号。2008年3月1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灵寿县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2010年11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灵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4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灵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培锋、耿某某、程捉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赵培锋在灵寿县凯旋盛世小区将尹某某的冀A*****白色丰田卡罗拉轿车砸毁实施盗窃,未盗窃财物,被砸车玻璃经鉴定为200元人民币。

2. 2019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赵培锋在灵寿县凯旋盛世小区将受害人王某甲的冀A*****黑色本田冠道越野车玻璃砸毁实施盗窃,未盗窃财物,被砸车玻璃经鉴定为400元人民币。

3. 2019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赵培锋在灵寿县凯旋盛世小区将受害人罗某某冀A*****白色宝马x3越野车玻璃砸毁实施盗窃,盗窃现金500元,被砸车玻璃经鉴定为500元人民币。

4. 2019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赵培锋在灵寿县凯旋盛世小区将受害人王某乙冀A*****白色丰田霸道越野车玻璃砸毁实施盗窃,盗窃老白汾酒3瓶。经鉴定,被盗汾酒价格为1125元,被砸车玻璃价格为500元人民币。

5. 2019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赵培锋在灵寿县凯旋盛世小区将受害人田某某冀A*****黑色日产逍客越野车实施砸车玻璃砸毁实施盗窃,盗窃现金3000元,被砸车玻璃经鉴定为200元人民币。

6. 2019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赵培锋在灵寿县凯旋盛世小区将受害人左某某冀A*****黑色卡迪拉克轿车玻璃砸毁实施盗窃,未盗窃财物,被砸车玻璃经鉴定为5000元人民币。

7. 2019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赵培锋在灵寿县凯旋盛世小区将受害人郑某某的冀A*****白色吉普越野车玻璃砸毁实施盗窃,未盗窃财物,被砸车玻璃经鉴定为500元人民币。

8. 2019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赵培锋在灵寿县凯旋盛世小区将受害人王某丙的冀E*****红色荣威越野车实施砸车玻璃砸毁实施盗窃,未盗窃财物,被砸车玻璃经鉴定为200元人民币。

9. 2019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赵培锋在灵寿县凯旋盛世小区将受害人梁某某的冀A*****黑色北京现代ix35越野车玻璃砸毁实施盗窃,未盗窃财物,被砸车玻璃经鉴定为200元人民币。

10. 2019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培锋、耿某某在石家庄市华辰怡园小区将受害人张某甲的冀A*****本田crv越野车玻璃砸毁实施盗窃,未盗窃财物,被砸车玻璃经鉴定为202元人民币。

11. 2019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培锋、耿某某在石家庄市**园小区将受害人寇某某的冀A*****尼桑楼兰越野车玻璃砸毁实施盗窃,盗窃现金200元,被砸车玻璃经鉴定为415元人民币。

12. 2019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培锋、耿某某在石家庄市**园小区将受害人马某某的冀A*****福特福克斯轿车玻璃砸毁实施盗窃,未盗窃财物,被砸车玻璃经鉴定为181元人民币。

13. 2019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培锋、耿某某在石家庄市华辰怡园小区将受害人刘某甲的冀A*****雪佛兰科鲁兹轿车玻璃砸毁实施盗窃,盗窃现金200元,被砸车玻璃经鉴定为166元人民币。

14. 2019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培锋、耿某某在石家庄市**园小区将受害人张某乙的冀A*****丰田锐志轿车玻璃砸毁实施盗窃,盗窃现金700元,三条香烟价值640元,被砸车玻璃经鉴定为206元人民币。

15. 2019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培锋、耿某某在石家庄市**园小区将受害人赵某甲的冀A*****别克昂克拉越野车玻璃砸毁实施盗窃,盗窃现金270元,双肩包一个暴龙眼镜一副总价值500元,被砸车玻璃经鉴定为220元人民币。

16. 2019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培锋、耿某某在石家庄市**园小区将受害人郝某某的冀A*****福特福克斯轿车玻璃砸毁实施盗窃,盗窃现金500元,眼镜一副价值400元,甩棍一根100元,被砸车玻璃经鉴定为231元人民币。

17. 2019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培锋、耿某某在石家庄市**园小区将受害人高某某的冀A*****大众迈腾轿车玻璃砸毁实施盗窃,盗窃现金2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400元,被砸车玻璃经鉴定为266元人民币。

18. 2019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培锋、耿某某在石家庄市**园小区将受害人解某某的冀A*****长城哈佛越野车玻璃砸毁实施盗窃,盗窃现金80元,被砸车玻璃经鉴定为217元人民币。

19. 2019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培锋、耿某某在石家庄市华**小区将受害人程某甲的冀A*****现代新胜达越野车玻璃砸毁实施盗窃,盗窃现金200元,被砸车玻璃经鉴定为266元人民币。

20. 2019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培锋、耿某某在石家庄市华**小区将受害人杨某甲的冀A*****大众速腾轿车玻璃砸毁实施盗窃,未丢失财物,被砸车玻璃经鉴定为228元人民币。

21. 2019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培锋、耿某某在石家庄市**园小区将受害人冯某某的冀A*****丰田rav4越野车玻璃砸毁实施盗窃,未盗窃财物,被砸车玻璃经鉴定为245元人民币。

22. 2019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培锋、耿某某在石家庄市**园小区将受害人杨某乙的冀A*****斯巴鲁傲虎越野车玻璃砸毁实施盗窃,未盗窃财物,被砸车玻璃经鉴定为508元人民币。

23. 2019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培锋、耿某某在石家庄市**园小区将受害人刘某乙的冀A*****大众捷达轿车玻璃砸毁实施盗窃,盗窃现金100元,被砸车玻璃经鉴定为254元人民币。

24. 2019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培锋、耿某某在石家庄市华**园小区将受害人程某乙的冀A*****雪铁龙c5轿车玻璃砸毁实施盗窃,未盗窃财物,被砸车玻璃经鉴定为328元人民币。

25. 2019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赵培锋、耿某某、程捉龙在灵寿县**小区将受害人马某某白色马自达3轿车车玻璃砸毁实施盗窃,盗窃现金1500元、两幅银手镯、两个长命锁等物品。经鉴定,被盗银手镯及长命锁价值733元,被砸车玻璃价值200元。

26. 2019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赵培锋、耿某某、程捉龙在灵寿县**大厦将受害人李某某金色吉利帝豪轿车扯破了砸毁实施盗窃,盗窃现金680元。

27. 2019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赵培锋、耿某某、程捉龙在灵寿县**大厦将受害人王某丁哈佛h6越野车车玻璃砸毁实施盗窃,未盗窃财物。

28. 2019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赵培锋、耿某某、程捉龙在灵寿县**小区将受害人陈某某白色丰田霸道越野车车玻璃砸毁实施盗窃,盗窃飞天茅台酒9瓶,国窖1573酒2瓶,老白干酒7瓶,雨花石香烟16盒。经鉴定总价值26000元,被砸车玻璃经鉴定为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前科证明、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勘验、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陈述;5.被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培锋、程捉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培锋、耿某某、程捉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多次以砸毁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培锋、程捉龙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丽红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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