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街**巷**号。2012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镇**村**号。2012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耿某某、赵某某窜至德州市德城区勤奋街“美华超市名烟名酒”门市部,将卷帘门撬开后进入店内,盗窃现金400余元,南京煊赫门香烟14条、软中华香烟2条、硬中华香烟4条、小苏烟香烟1条,经鉴定,上述香烟价值共计48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耿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评估报告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耿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八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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