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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郑某某等3人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二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 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3715231991********,汉族 ,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镇**村**号,住该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502199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路**号**村**号楼**单元**室,住该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荣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502199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号,住该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郑某某、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7日、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将被告人郑某某、荣某某非法经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8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耿某某在济南市长清区,成立**工作室,被告人郑某某协助被告人耿某某管理工作室人员,并约定按比例分利润,被告人荣某某负责统计资金流转量,负责利用通道给“资方”流转资金。被告人耿某某、郑某某、荣某某等人,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商户”的资金通过自己搭建的资金支付通道转到“资方”(拼多多商户)账户,完成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从中获利,其中2019年12月4日至9日,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17659600元,获利35319.2元。

案发后,被告人耿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耿某某、郑某某、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郑某某、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郑某某、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荣某某系从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霞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在济南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平阴县看守所,被告人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件材料和证据 册,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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