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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715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6********,汉族,初中肄业,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镇**村**街**号,住本村,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1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1日04时50分左右,被告人耿某某驾驶豫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大林3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许家沟乡黄口村路段时,撞到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E*****号重型自卸货车,将准备上车的李某某撞伤,后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耿某某在现场拨打119和110电话抢救伤者并报警,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9 月7日经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耿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2020年8月28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2020年9月7日双方民事部分调解,被告人耿某某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及辩解;2、证人孔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尸检报告鉴定;5、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破案报告、责任认定、调解协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耿某某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同被害人近亲属民事调解,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龙海

2020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活页材料四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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