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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公诉刑诉〔2014〕104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住**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30日经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25日9时55分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迎宾大道1km+600m时撞到正在由西向东过马路的环卫工人顾某某(女,汉族,57岁,住:安徽省蚌埠市中市区**乡**村**庄**号),致顾某某受伤,皖******号小型轿车车辆受损。后顾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4月14日死亡,经法医尸检得出顾某某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耿某某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耿某某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耿某某应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红光

2014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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