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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2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超载的云******“江淮”牌轻型特殊结构货车,以89km/h的速度直行通过昆明市呈贡区环湖东路与金桂街交叉口路口时,所驾车车头右前部与正在左转通行的李某某驾驶的昆明***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某现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耿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耿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虹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住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组**号,电话:1828822****;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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