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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20105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里**栋**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9日6时32分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N****5灰色夏利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北区增产道第一条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金钟河大街交口,遇黄灯信号继续行驶,适有被害人冯某某推自行车在金钟河大街南侧人行横道内由东向西横过增产道,后改变轨迹进入增产道南向北第一条机动车道,被告人耿某某未及时发现情况,所驾轿车前部碰撞被害人冯某某身体左侧及自行车左侧,造成被害人冯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耿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经过。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认定:被告人耿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冯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耿某某已与被害人冯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付对方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记录单、天津市急救中心证明信、火化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和解协议、被告人耿某某的户籍信息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朱某乙、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河北交警支队王串场大队出具的第1201051202000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津津实[2020]病理鉴字第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故事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地点监控录像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立坤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涉案录像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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