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诉〔2016〕193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身份证号码34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安徽省怀远县**乡**村**队**号,住上海市青浦区**路。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6日11时25分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号牌为沪DG****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G104线本市境内1021KM+600M处时,因超车采取措施不当,与本市居民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李当场死亡。经认定,耿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军
2016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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