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华府**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镇**路**号)。被告人耿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苏L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丹阳市曲阿街道云阳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该道路“幸福三区”南大门门前路段处时,撞上由南往北推环卫三轮车清洁路面的马某某,造成车辆受损,马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耿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耿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110接警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眭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尸表检验报告、酒精检测报告、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魏雅静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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