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旗**镇,现住址莫旗**镇**村,2020年10月22日,因无证驾驶被莫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莫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8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驾驶黑0*****号拖拉机,在莫旗汉古尔河镇朝阳村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与前方同向由潘某某驾驶停靠路边的无牌拖拉机相撞,致使正准备搭乘潘某某拖拉机的刘某某跌落被碾压致死,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莫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耿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莫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使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耿某某经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动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5、鉴定意见;6、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艳梅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住在莫旗**镇**村。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二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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