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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交通肇事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0616,汉族,初中文化,阜阳运联渣土运输公司驾驶员,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人耿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12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于同年10月15日、2020年1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16时15分,被告人耿某某驾驶皖KP726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阜阳市颍州区三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合高架桥下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刮碰后碾压被害人驾驶的电动车及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耿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其他车辆驾驶员追上耿某某后告知其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耿某某返回现场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处理。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之死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碾压致脑崩裂死亡。经阜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事故大队认定:耿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利云

2020213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区**路**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补材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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