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0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6时30分许,耿某某驾驶冀C****轿车顺京哈线由东向西驶至**国道280KM+218M处,与由南往北横过**国道的万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双发车辆损坏,万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耿某某弃车逃逸。2020年4月13日,经秦皇岛市交通警察三大队第1303021202000000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6月16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秦公司鉴【2020】临鉴字第S0204号司法伤情鉴定:万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耿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万某某的询问,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玲蕊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耿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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