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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1345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8********,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沭阳县人,住沭阳县**镇**城**园。被告人耿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耿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听取了被告人耿某某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左右,被告人耿某某为偿还因做生意失败欠下的借款,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情形下,将申请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国银行信用卡、交通银行信用卡、浦发银行信用卡、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中本金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124469.71元,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其中,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本金17738.24元,中国银行信用卡本金10373.57元,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本金12971.14元,交通银行信用卡本金10926.15元,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本金11187.03元,浦发银行信用卡本金6560.2元,广发银行信用卡本金54713.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季某某证言;

3.被告人耿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飞林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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