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YT****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大道路段时,被在现场执勤的民警查获,后民警将耿某某带至佛山市禅城高新区医院抽取血样。
经检验,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5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路**花园,联系电话1332679****;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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