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现住址:滑县新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耿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货车,沿昆磨高速由景洪市向勐养镇行驶至昆磨高速公路513公里500米(上行线)勐养服务区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耿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机动车属性情况、查获经过、抽取静脉血样照片及登记表、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违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拘役3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惠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24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一份,律师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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