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08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7****小汽车,行驶至广清高速东侧下高速海布收费站(花都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从送检的被告人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