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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住晋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号。2017年8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0时59分,被告人耿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W的白色宝骏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榆次区汇通路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口腔中酒精含量为89.5mg/100ml,后带其至医院抽血化验。经鉴定,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84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罪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俊

2020年1月16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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