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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耿某某,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仪征市********。被告人耿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耿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耿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李臣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15时40分左右,被告人耿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8****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后沿本市刘集镇中心村东庄组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西洼路交叉路口时,与沿西洼路由东向西驾驶电动二轮车的朱某某相撞,致朱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鉴定:被告人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

被告人耿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监控图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吕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耿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拘役1个月15日,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涯邻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1111

附件:

1.被告人耿某某现在仪征市********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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