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1〕111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街道**村。2020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0日00时05分许,被告人耿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水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向东左转弯过程中,与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沂水县**镇**村曹某某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碰撞,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耿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耿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言海
检察官助理徐婷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2157****);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二张。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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