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现住滦南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5时40分,被告人耿某某驾驶冀B*****号小型面包车沿乡村道由东向西倒车至事故地点时,与头东尾西停靠在公路北侧李某某驾驶的冀B*****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耿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检验耿某某佩东血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7.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颖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村;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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