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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2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7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冀******号灰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任丘市迎宾路开发区南口佳滋味小吃店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科鉴【2020】医毒检字第04-92号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被告人耿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耿某某等人户籍信息、视频资料说明、认罪认罚动态信息登记表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科鉴(2020)医毒检字第04-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力洁

检察官助理:王勇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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