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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30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家属院**-**-**室,务工。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9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耿某某酒后驾驶冀T0****号小型客车,沿衡水市桃城区榕花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高架桥上下桥时,与高架桥中央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及中央护栏隔离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耿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54.82mg/100mL。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代振超

2020年12月11

                                      

附件:1、被告人耿某某现在衡水市桃城区**家属院**-**-**室,联系电话:1378417****;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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