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乡**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家属院**-**-**室,务工。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9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耿某某酒后驾驶冀T0****号小型客车,沿衡水市桃城区榕花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高架桥上下桥时,与高架桥中央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及中央护栏隔离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耿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54.82mg/100mL。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平
检察官助理:代振超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耿某某现在衡水市桃城区**家属院**-**-**室,联系电话:1378417****;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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