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321983********,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元氏县,住元氏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赞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耿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赞皇县东江洞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耿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89.59mg/100mL。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现场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赞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到案证明及教育管理证明、元氏县公安局苏村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及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耿某某自愿接受十个工作日的教育管理,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博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元氏县**乡**村;
2、公安案卷二册、光盘一张、教育管理材料一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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