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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耿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3****的小型汽车由**镇**村出发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村附近处,被民警查处时驾车逃跑,后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送检的DW-2020-32号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

2、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耿某某的户籍证明;

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5、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占营

检察官助理:梁瑞林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于阜城县**镇**村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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