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77********,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硚口区**巷**号**楼**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逾期不参加审验,于2014年4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7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02时21分,被告人耿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A****7号的黄色雪铁龙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江汉区青年路范湖地铁站D出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当场呼气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送检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9.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全国违法犯罪情况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信息、扣押发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查获现场及抽血检测等视频资料;4.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常青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2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