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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83********,汉族,高中毕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口区**村**号**楼**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口区**村**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6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4月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我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2时17分,被告人耿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白色丰田牌小型汽车,沿本市口区古田二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凯德广场门前停车场出口处时,遇民警盘查,被告人耿某某下车欲逃离现场,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耿某某现场拒绝配合进行呼气酒精检测,23时01分,民警将其带至汉阳医院醒酒中心,再次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4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65.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侦查照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违法记录、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耿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其具有逃避、抗拒检查的法定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泉芳

检察官助理 刘诗洋

                                 2020年4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971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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